合法科學使用大數據 為疫情防控助力

 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新華社記者王思北)近期,在社會各界齊心協力共同應對疫情的過程中,網上出現了多起以尋找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為名公布他人姓名、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甚至是戶籍地詳址、身份証號碼等個人敏感信息的事件,給一些信息被公開人員的生活造成了困擾。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中的個人信息保護,積極利用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中央網信辦發布《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如何切實保護好個人信息、合法科學使用大數據為疫情防控助力?9日,新華社記者圍繞相關問題採訪了有關專家。

  “根據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姓名、住址、身份証號碼、手機號碼等能夠識別特定個人身份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 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副組長洪延青認為,在當前疫情防控背景和民眾心理影響下,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往往被視為高危人群,其個人信息一旦泄露、傳播,可能會引發一些騷擾行為等,使信息被公開人員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引發歧視性待遇,這些信息理應作為個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護。

  對此,《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明確,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組織和機構,或者不是依法參與政府組織開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的個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傳播上述信息。”洪延青說,對於已經泄露的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等個人信息,各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也應當及時制止或阻斷,以減少不利影響,避免對合法信息採集工作造成阻礙。

  目前,各地疾控機構、基層街道社區等普遍開展調查工作,統計相關返鄉、返工人員個人信息。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專家何延哲認為,對返鄉、返工人員信息的統計和利用,要做好疫情防控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平衡。

  根據通知,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証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統計信息的過程涉及個人信息的採集、匯總、共享、披露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應當注意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以防出現數據泄露、丟失、濫用等情形。”何延哲舉例說,比如,在匯總存儲環節,應盡可能相對集中管理和處理個人信息,採用嚴密的訪問控制、審計、加密等安全措施﹔在個人信息使用過程中,也需要做到專採專用,嚴格限制於疫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並且在疫情防控結束后按照規定予以刪除。

  針對通知提出的“鼓勵有能力的企業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預測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的流動情況,為聯防聯控工作提供大數據支持”,洪延青表示,信息技術和大數據分析能夠讓疫情防控和監測工作更加及時、准確、有效。同時,還有利於更好地分析掌握疫情傳播規律,消除更多“盲區”和“不確定性”。

  一方面,大數據經過匯總分析后可以形成人群聚集熱點分布以及人群跨區域流動等信息,對疫情發展預測分析、醫療資源調度等具有重要意義。另外,通過數據回溯分析,疾控機構等有關單位可以盡早發現疑似病患、密切接觸者,即“接觸追蹤”,這有助於及時隔離、切斷傳染源。

  “疫情防控大數據分析涉及大量個人信息,甚至是對特定人群的追蹤分析,不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有能力開展的。”洪延青還指出,首要關注的應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備明確的法律授權。目前,我國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均規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因此,除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明確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征得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個人信息用於疫情防控、重點人群追蹤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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